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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1执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聚金工贸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0191执00319号天津市聚金工贸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聚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聚金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聚金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书,申请结案。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