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9执恢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严雪芳与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雪芳,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9执恢875号申请执行人严雪芳,女,汉族,1965年1月12日生,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立新路。法定代表人俞伟荣,董事长。原告严雪芳与被告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实际结欠原告严雪芳借款115000元,由被告于2014年10月底前、于2014年11月底前、2014年12月底前各给付原告30000元,于2015年1月底前给付原告25000元。二、若被告任有一期至期不履行,则原告有权对未到期部分一并申请执行。三、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起生效。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负担。”至期,因被告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权利人严雪芳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6092元。执行费2422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利用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向吴江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将被执行人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查明,被执行人吴江市鑫润发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名下有机器设备,该机器设备经本院司法拍卖成交,在本院另案分配中,故本院对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待该房地产变现成功,有分配余额时,本案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查封材料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本院另案分配中,故本院对本案先予以程序终结,待该房地产变现成功,有分配余额时,本案申请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并参与分配。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盛商初字第0068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沈 平审判员 庾勤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 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