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关传宗与关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传宗,关治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1045号原告:关传宗,男,198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开平市。被告:关治平,男,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广东省开平市,现住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燕,女,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巫恒辉,男,是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传宗与被告关治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关传宗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于2017年8月23日以与被告关治平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关治平亦表示同意。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传宗撤诉。案件受理费5884元,减半收取2942元,保全费2048元,合计4990元(原告已预交7932元),由原告关传宗负担。审 判 长 司徒艺贞代理审判员 谭 玉 媚人民陪审员 张 荫 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谭 丽 娜邝小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