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4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第一居民组与王长明、济源市长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第一居民组,王长明,济源市长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4346号原告: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第一居民组。诉讼代表人:宋小奇,组长。被告:王长明,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济源市长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法定代表人:贾小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第一居民组与被告王长明、济源市长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源市克井镇克井村第一居民组撤回对被告王长明、济源市长明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维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