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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梦婷与张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婷,张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048号原告:刘梦婷,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张财宝,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婷与被告张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梦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姚望人民陪审员  傅渭良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应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