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1民初1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梦婷与张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婷,张财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048号原告:刘梦婷,女,199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乐平市。被告:张财宝,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梦婷与被告张财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梦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姚望人民陪审员 傅渭良人民陪审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应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