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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尹贻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尹贻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12执7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住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2293184K。法定代表人辛巧雅,行长。被执行人尹贻磊,男,生于1983年12月13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6)鲁0112民初40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限尹贻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借款本金516173.47元、利息及罚息20650.54元;限尹贻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历城区支行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逾期还款利息,并支付律师费20800元、案件受理费997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尹贻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于2017年3月17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尹贻磊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义务;依法向济南市房管局对被执行人尹贻磊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尹贻磊银行存款、车辆及证券进行查询,已查封尹贻磊名下房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尹贻磊列入失信被执人名单,并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城区支行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112执7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克成审判员  李亚明审判员  秦笃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