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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84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梁小碧与练子杰、陈瑞宝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小碧,练子杰,陈瑞宝,蒋艺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1507号原告:梁小碧,女,汉族,1982年2月10日出生,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黄志勇,系原告丈夫。被告:练子杰,男,汉族,1984年2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陈瑞宝,男,汉族,1984年9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被告:蒋艺荣,男,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冈县。原告梁小碧诉被告练子杰、陈瑞宝、蒋艺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以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小碧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经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洪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