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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2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陈福英、刘育羡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280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林业庭。被执行人:陈福英,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育羡,男,195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苏安凤与陈福英、刘育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600元,由陈福英、刘育羡承担。因陈福英、刘育羡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林业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陈福英、刘育羡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苏安凤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闽0481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亦已立案(执行案号:(2017)闽0481执3432号)。该案现在执行过程中,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2017)闽0481执3432号案件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28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祖军审判员  叶祖泉审判员  罗德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清湖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