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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6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彬与被告温亚均、单玉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彬,温亚均,单玉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1093号原告:李永彬,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温亚均,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单玉瑶,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李永彬与被告温亚均、单玉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李永彬负担。审判员  李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