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6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彬与被告温亚均、单玉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彬,温亚均,单玉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6民初1093号原告:李永彬,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温亚均,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被告:单玉瑶,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珙县。原告李永彬与被告温亚均、单玉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永彬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永彬撤诉。案件受理费949元,由原告李永彬负担。审判员 李加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玉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