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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执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武志林与王淑英、邓玉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志林,王淑英,邓玉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保667号申请人:武志林,男,195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王淑英,女,1955年7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邓玉儒,男,195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志林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邓玉儒名下的房屋一处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48万元。申请人武志林以自有房屋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志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邓玉儒名下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武志林提供担保的位于本市某小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晓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