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燕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82民初1746号原告: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夷山市环岛西路150号。法定代表人:叶瑶,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义建,男,1982年3月17日出生,公司员工,汉族,住武夷山市。被告:黄燕玲,女,成年,住武夷山市。原告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燕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夷山新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 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蓝春霞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