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唱志刚与贾维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唱志刚,贾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唱志刚。被执行人贾维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唱志刚与被执行人贾维阳民间借贷纠纷(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8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