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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执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唱志刚与贾维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唱志刚,贾维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02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唱志刚。被执行人贾维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唱志刚与被执行人贾维阳民间借贷纠纷(2015)白山民二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主动申请撤回执行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吉0602执8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永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廉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