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3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与周樟成、邢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周樟成,邢春花,王向日,曹丽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3828号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镇中路18号。负责人:储成忠,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忠悦,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该行员工。(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雄剑,男,1983年8月23日出生,该行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周樟成,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邢春花,女,197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王向日,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被告:曹丽群,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金东区。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诉被告周樟成、邢春花、王向日、曹丽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金华成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塘雅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舒增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江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