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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50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潘跃山、张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张玲,潘跃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50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健康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022940146X8。法定代表人:关琳,该公司经理。委托执行代理人:杨志祥,该公司销售部经理。被执行人:张玲,女,197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乐市。被执行人:潘跃山(系张玲的丈夫),男,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博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五师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玲、潘跃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此案执行标的额为2321786.18元,未执结标的额2321786.18元。经本院“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飞审判员  杨志国审判员  艾 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皓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