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5刑更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杨剑犯盗窃罪刑罚变���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301号罪犯杨剑,男,199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服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筠连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杨剑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2个。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杨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已执行财产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0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柱华审 判 员  吕晓宏人民陪审员  袁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