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904民初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邓月莲与陈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月莲,陈应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385号原告:邓月莲,女,汉族,1973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陈应东,男,汉族,195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月莲诉被告陈应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月莲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月莲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邓月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月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元,由原告邓月莲负担。审判员  蔡小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俊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