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执60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谈彩勤与胡秀峰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谈彩勤,胡秀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2执6027号申请执行人:谈彩勤,女,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执行人:胡秀峰,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6963号判决,在执行谈彩勤与胡秀峰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胡秀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支付人民币3694.30元及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胡秀峰存款人民币3744.3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声雷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