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7执恢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亓庠东与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庠东,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3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亓庠东,男,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黄展,总经理。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哈民一民终字第6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亓庠东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锋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拖欠材料、工时款639172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先期履行30000元,余款至今未履行,本院下发执行裁定已追加范亦峰为被执行人并对其财产进行调查,其房产被其他法院查封,无其它可供执行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产,可再次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洪生审判员 白雪松审判员 张天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剑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