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1刑初1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江显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显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1195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显明,男,1963年3月18日出生于重庆市长寿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2004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4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12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0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9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5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1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显明犯盗窃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1日9时43分许,被告人江显明在福清市石竹街道永惠购物中心内,盗走一女子上衣口袋内的白色小米手机一部,欲逃离现场时被该女子发现,后被该女子及永惠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合力制服。该女子拿回上述手机后离开现场,永惠购物中心工作人员随后报警,公安民警到场后将被告人江显明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江显明有累犯的从重处罚情节,有犯罪未遂、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江显明判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江显明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江显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江显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江显明的刑期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武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鑫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