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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民初1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与兰宽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兰宽心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1286号原告: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经营场所青铜峡市。经营者:赵光军,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青铜峡市。被告:兰宽心,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与被告兰宽心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负担285元,退还原告青铜峡市阳光及时达货运部25元。审 判 长  张婷婷人民陪审员  沈美然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娟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