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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8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8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瑞金市,现住瑞金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2017年4月2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8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1日凌晨1时10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在瑞金市象湖镇京里街由东往西行驶,当行驶至京里街“星光大道”门口路段时,与从“星光大道”门口驶入京里街的钟某驾驶的无牌超标电动车相撞,造成朱某某、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依法提取朱某某的血液样本送检,经鉴定,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6mg/100ml,依照《车辆驾驶人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阀值与检验(CB19522-2010)》4.1之规定,被告人朱某某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2017年2月17日经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朱某某、钟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经鉴定,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了钟某的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基本情况表、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害人钟某的陈述,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当事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提取血液登记表,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理化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事故车辆技术性能司法鉴定意见书,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钟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具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跃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文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