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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22民初15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胡春艳与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艳,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1531号原告:胡春艳,女,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代理人:朱丽,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法定代表人:赵宗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涂爱国,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春艳与被告四川富康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胡春艳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合法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750元,由原告胡春艳负担。审判员  彭文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