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澧县继弘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宏、严学梅、周志香、童自明追偿权纠纷一审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澧县继弘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宏,严学梅,周志香,童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2执23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克明。被执行人:澧县继弘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继宏。被执行人:张继宏。被执行人:严学梅。被执行人:周志香。被执行人:童自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德财鑫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澧县继弘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宏、严学梅、周志香、童自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的标的为6425996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澧县继弘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宏、严学梅、周志香、童自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罗健审 判 员 曾彪审 判 员 许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高敏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