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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春霞,于国华,王炳勇,盖明东,王树涛,孟冬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龙(特别授权),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春霞,女,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于国华,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春霞之夫。被执行人:王炳勇,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盖明东,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王树涛,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孟冬朋,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