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王春霞,于国华,王炳勇,盖明东,王树涛,孟冬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5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丛立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龙(特别授权),宁津司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春霞,女,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于国华,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王春霞之夫。被执行人:王炳勇,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盖明东,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被执行人:王树涛,男,198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孟冬朋,男,198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宁津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荆金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