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5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刘振明与贾仁洲、周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明,贾仁洲,周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5733号原告:刘振明,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被告:贾仁洲,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被告:周志燕,女,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黄骅市西内环路开发区。原告刘振明与被告贾仁洲、周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振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振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50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刘振明承担。审判员 孙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