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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26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会德与李忠明、牛文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会德,李忠明,牛文海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2677号原告:刘会德,男,197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李忠明,男,197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被告:牛文海,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无棣县。原告刘会德与被告李忠明、牛文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刘会德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忠明、牛文海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会德撤回对被告李忠明、牛文海的诉求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德撤回对被告李忠明、牛文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会德负担。审判员  李青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立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