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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执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大连舒普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慎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舒普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吴慎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3执77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舒普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叶伟辉,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华青,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吴慎建,男,1966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金州区。本院在执行大连舒普瑞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吴慎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该案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2017)辽0213执7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学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