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刑初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清木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清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2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清木(绰号“小木”),男,199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7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和县看守所。被告人林清木被控贩卖毒品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7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28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艺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清木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清木在平和县坂仔镇宝南村林某故居旁的河边,卖给吸毒人员赖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2克,得款人民币50元。林清木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林清木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并提供被告人林清木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赖某的证言,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为证据。提请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林清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林清木在平和县坂仔镇宝南村林某故居旁的河边,出售约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赖某,得款人民币50元。林清木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2017年4月27日,赖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2014年7月4日、2016年3月4日、2016年5月3日,林清木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2017年4月27日,林清木因吸食毒品被处行政拘留,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贩卖毒品事实,同日,林清木带公安民警到漳州市芗城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曾某璇,现曾某璇已被移送审查起诉。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平和县坂仔镇宝南村语堂故居旁,及现场基本概况。2.户籍证明,证实林清木的基本身份信息情况。3.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9日,平和县公安局坂仔所接到平和县拘留所转来的违法犯罪线索转递函,吸毒人员林清木主动交代其于2017年4月份,在平和县坂仔镇宝南村语堂故居旁边的河岸边贩卖毒品给赖某得款50元的事实。2017年5月15日,林清木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刑事拘留。4.行政处罚材料,证实林清木、赖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情况。5.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2016年9月21日,林清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平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3月23日刑满释放。6.证人赖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其到林清木的家中去想向他购买毒品,林清木让其到坂仔镇宝南村语堂故居旁边的河边等待,随后林清木到语堂故居旁边的河边与其会合,林清木拿着用面巾纸包好的毒品卖给其,其给林清木50元后离开。并辨认出林清木。6.被告人林清木的供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供认2017年4月份的一天晚上,赖某向其购买冰毒,其和赖某约在平和县坂仔镇宝南村语堂故居旁边的河岸边,将约0.2克卖给赖某,赖某当场拿给其人民币50元。并辨认出赖某,指认了现场。7.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起诉意见书、对曾某璇的讯问笔录等材料,证实2017年4月27日,林清木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抓获,主动供述向曾某璇购买毒品事实,并带公安民警到漳州市芗城区抓获涉嫌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曾某璇,现曾某璇已被移送审查起诉。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清木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林清木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因吸食毒品被被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有劣迹,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清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18年5月14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林清木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贤平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5?)。(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6?)。(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7?)。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9?),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10?)。第五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八条(?javascript:SLC(17010,68)?)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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