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2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孙建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4224号原告:孙建梅,女,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杜绍申,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被告: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东古城镇政府驻地。原告孙建梅诉被告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490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冠县支公司不服,上诉于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鲁08民终1015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在重审期间,原告孙建梅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建梅撤回对冠县广逸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洪勇审 判 员 刘海啸人民陪审员 荣飞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毕思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