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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9民初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张家口万佳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张家口万佳种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9民初1362号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新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3745877106Y。法定代表人:王统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王友谊,该公司职员。被告:张家口万佳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种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29732891865J。法定代表人:陈立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占有,该公司职员。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口万佳种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03元,减半收取计1901.5元,由原告张掖市科兴种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马金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