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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7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杨小天、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天,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7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小天,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宝翔大厦501、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149579917N。法定代表人:崔玉宝,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东四大道鸠江社区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713969698N。法定代表人:徐虎,总经理。现因执行需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宝翔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施德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袁冰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