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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3执22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王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3执2200-3号申请执行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中州大道西建业置地广场法定代表人:袁时安,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明浩,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雅格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明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7年8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经受理。另查明2016年8月4日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105民初102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明浩的位于莱州市美乐家园房产一套。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明浩已经全部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以(2016)豫0105民初1029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王明浩的位于莱州市美乐家园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铠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