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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81执监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执行裁定书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81执监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喻绍安。被执行人: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执行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安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醴陵市大障煤矿破产清算组企业破产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2016)湘0281执251号执行裁定,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列为申请执行人,裁定变更第三人株洲市远安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院长发现,本案执行确有错误,于2017年7月26日决定复查本案,2017年8月23日本院举行了听证,现己审查终结。本院经复查查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支行从未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从未就本案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281执251号执行裁定将中国工商银行醴陵市支行列为申请执行人无事实依据,该裁定存在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作出的(2016)湘0281执251号执行裁定。审 判 长  易祖斌审 判 员  熊伟平人民陪审员  罗祥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巫小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