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湖南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张谷英居委会1号。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602执178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勇审 判 员 彭靖仪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