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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高鹏涛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鹏涛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5刑初620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鹏涛(曾用名高超)��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于武汉市,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汉阳区,住武汉市汉阳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5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因无社会危险性经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武阳检刑诉〔2017〕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资晓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鹏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被告人高鹏涛在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信用卡业务中心申办了卡号为40×××45的信用卡,分别在武汉市汉阳区、江岸区、洪山区、武昌区等多地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11月共透支人民币72193.02元。2016年1月28日、2016年2月3日经被害单位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高鹏涛在武汉市汉阳区共勉街被公安人员抓获,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后又于2017年3月3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高鹏涛的家属于2016年5月22日已代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高鹏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涉案照片,报案材料及被害单位代表刘某某的陈述,光大银行账单资料、光大银行流水单、催收记录、取保候审材料、在逃人员��记信息表、个人信用卡业务回单、谅解书、前处情况查询,以及被告人高鹏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鹏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高鹏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在案发后已退还透支款,取得被害单位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鹏涛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先兵人民陪审员  袁 萍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文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