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九江讯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道盈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讯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道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252号申请执行人九江讯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锦绣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胡林被执行人深圳市道道盈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华盛路140号201室.法定代表人陈盼盼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执行九江讯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深圳市道道盈科技有限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深圳市道道盈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讯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案款421510.0元,承担执行费6222.65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42151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深圳市道道盈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2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 宁审判员 程海平审判员 黎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