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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822民初1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王伟与王兆卫、李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磴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磴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王兆卫,李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2民初1453号原告王伟,男,198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系纳林套海农场职工。身份证号码1528231987********。被告王兆卫(又名王伟),男,汉族,29岁,原住山东省齐河县淄店镇。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李彦军,男,35岁,原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其他信息不详。原告王伟诉被告王兆卫、李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伟自愿撤回对被告王兆卫、李彦军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444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瑞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立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