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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执异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刘淑薇,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2执异34号异议人(案外人):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81号东源锦华苑小区10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53413037M。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彭乾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刘淑薇,女,195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林由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桑桑,浙江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685641651T。法定代表人:林彩龙,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卫军,临海市云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刘淑薇与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本院查封位于恩施市舞阳大道81号东源锦华苑小区编号为01022处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7年8月23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彭乾君、申请人刘淑薇委托代理人王桑桑、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卫军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称,异议人与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已经于2009年4月22日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将自有的位于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81号土地及地上全部附着转让给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子建成后,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应还给异议人部分房产即涉案的01022处房产。同时还约定,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但因被申请人有欠款及其他原因,该房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请求解除对上述房屋的保全。经审理查明: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78号地块原属于异议人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2009年4月22日,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约定异议人将湖北省恩施市舞阳大道78号地块转让给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待被申请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成房屋后,返还部分房产(包括涉案房产)。因刘淑薇诉恩施市东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3月22日查封了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恩施市舞阳大街西凤桥片区的“东源锦华苑”部分房产(包括涉案的01022处房产)。本院认为:房屋产权应当以登记为主。现上述涉案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恩施市东源房地产公司,虽然恩施市东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协议书中约定该房产归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有,但该约定不足以阻却对该房屋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恩施自治州新起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周才顺审 判 员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敏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占敏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