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奶贤、福安市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奶贤,福安市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1341号申请执行人张奶贤,男,195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下白石镇村头,组织机构代码15759923-4。法定代表人郑耿生,董事长。上列当事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福安市环澳船舶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有坐落于福安市××白石镇小梨村头的厂房,但因其他债务执行案,已被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并由该院处置。根据申请人的参与分配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出具参与分配函转交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债权有待参与分配。此外,目前没有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7)闽0981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曦审 判 员 刘瑞方代理审判员 蔡庆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