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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执恢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飞,时圣锋,张衍强,刘建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2执恢7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单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时培行,董事长。被执行人时飞,男,汉族,1988年4月6日出生,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时圣锋,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张衍强,男,汉族,1973年10月8日出生,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刘建立,男,汉族,1972年7月10日出生,住单县。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单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借款本金及部分利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15)单商初字第10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朴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张启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宝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