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邓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邓松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5民初3132号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华胥镇西北家具工业园新港七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晔,该公司综合管理部部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乙鸽,男,1985年5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告:邓松,男,198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邓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陕西瑞特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审判员 任小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李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