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5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韦光勇、张丽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光勇,张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5执161号申请执行人:韦光勇,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横县。被执行人:张丽兰,女,1992年12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天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光勇与被执行人张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丽兰在银行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兰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永新支行账号为21×××30账户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兰在中国银行南宁市南棉支行账号为61×××60CNY0账户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北湖路支行账号为62×××27账户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兰在中国招商银行南宁分行民族大道支行账号为62×××87账户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五、冻结被执行人张丽兰在中国光大银行南宁东葛支行账号为78×××27���户的存款5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许大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日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