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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81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诉许某离婚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许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481执239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汉族,住潞城市史回乡史回村。被执行人:许某,男,汉族,住潞城市南苑小区。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许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某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许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某账户内的存款60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庞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