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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莉、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莉,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12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莉,女,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公共交通二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439号。法定代表人:高青,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凯,男,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再审申请人徐莉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公���交通二公司(简称公交二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4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莉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7170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津01民终6459号民事判决;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负担。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低,不足以弥补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应当至少再另行赔偿20000元。1.原审判决仅支持在南开医院产生的医疗费不妥,对于再审申请人在总医院、骨科医院、一中心医院、华苑医院等医院就诊的费用约六、七千元,也应予支持。2.原审判决仅支持10天的护理费,数额过低。3.本次事故发生前,再审申请人患有甲状腺结节,病情已经好转。但本次事故导致再审申请人受伤,在��疗中多次拍CT,有核辐射,伤害身体,导致再审申请人的甲状腺小节恶化。被申请人公交二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公平公正,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的3563.18元已经履行完毕,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再审申请人徐莉的医疗费用问题。徐莉在一审期间提交了其在南开医院、天津医院、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天津市南开区华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医疗机构就诊的票据,但除南开医院之外,徐莉提供的票据不足以证明该医药费与本案事故所致伤情有关,故原审法院对该部分医疗费支出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因此,对徐莉的在南开医院以外就诊的费用六、七千元应予支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二,关于再审申请人徐莉护理费问题。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徐莉年龄、伤情、就医情况,酌情确定护理��限为15天,并无不当。故对徐莉的原审法院支持的护理费过低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再审申请人徐莉主张的因拍摄CT导致其所患甲状腺小节病情恶化的问题。对于该项主张,徐莉仅提供电视节目截图作为证据。因此,不能认定徐莉“甲状腺小节病情可能恶化”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并且,该主张系徐莉在二审期间提出,二审法院经主持调解未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告知徐莉对该项主张另行起诉处理,并无不当。因此,对徐莉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徐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砚丽代理审判员  赵 博代理审判员  刘震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