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高希彩与刘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彩,刘景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683号原告:高希彩,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家臣,临沭苍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景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希彩与被告刘景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希彩撤回起诉。诉讼费37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高希彩负担。审判员 于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