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3执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爱发、李长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发,李长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3执1312号申请执行人王爱发,男,汉族,1958年7月23号出生,住沂源县。被执行人李长证,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爱发与被执行人李长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爱发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执13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郗新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