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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同与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冯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771号原告:刘同,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齐广新,男,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建华,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刘同诉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刘同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