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81民初3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刘同与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同,冯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3771号原告:刘同,男,198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委托代理人:齐广新,男,新民市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建华,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址新民市。原告刘同诉冯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曹娜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同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刘同负担。审判员 曹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