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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6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沈阳嘉普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沈阳嘉普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远见,赵月,惠钟进,吴蔚,惠远丰,吕忠瑛,刘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6942号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文萃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13665B。法定代表人:王英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淼,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嘉普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工北街64甲1(2610)。法定代表人:惠远见。被告: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民市兴隆堡镇兴隆堡村。法定代表人:惠钟进。被告: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飞翔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百玲。被告:惠远见。被告:赵月。被告:惠钟进。被告:吴蔚。被告:惠远丰。被告:吕忠瑛。被告:刘军。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嘉普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远见、赵月、惠钟进、吴蔚、惠远丰、吕忠瑛、刘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恒信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774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0601053900280739387)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阳嘉普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普思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建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远见、赵月、惠钟进、吴蔚、惠远丰、吕忠瑛、刘军名下银行存款7748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其他财产仅限于房产、土地、非上市交易的股权、机器设备、汽车/工程机械)。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明代理审判员 姜 岳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 员代 明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