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民终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9
案件名称
杨彤枫、王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彤枫,王露,颜硕,巩玉亮,王敏,王云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民终22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彤枫,男,198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露,女,198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硕,男,1991年5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巩玉亮,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敏,女,1985年4月1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云霞,女,1963年7月1日,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高唐县。上诉人杨彤枫因与被上诉人王露、颜硕、巩玉亮、王敏、王云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6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彤枫以与被上诉人王露、颜硕、巩玉亮、王敏、王云霞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彤枫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彤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元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上诉人杨彤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曙霞审 判 员 王玉东审 判 员 刘育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潘盼盼书 记 员 王洪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