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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执他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冯新广与蔡东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新广,蔡东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执他149号申请执行人冯新广,男,汉族,1977年3月9日出生,住舞钢市.被执行人蔡东洋,男,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本院依据平顶山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平仲裁字(2016)第00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的(2016)豫04执158号冯新广申请执行蔡东洋一案,根据案件执行需要,指定舞钢市人民法院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豫04执158号冯新广申请执行蔡东洋一案由舞钢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慧宝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王云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珂熠